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的2起违法建设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李某权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钢架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0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监察大队在巡逻中发现李某权在辰阳街道向阳西路116号,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钢架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3年7月12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辰阳街道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王某未经批准擅自搭建木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0日,据天基小区物业反映,王某在汉寿县辰阳街道大杨西路天基小区2楼,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搭建木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小区居民居住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3年7月12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辰阳街道依法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一审 彭 炼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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